三部门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
        
发布人:价格科     发布日期:2010-5-28 浏览次数246次【双击鼠标自动滚屏】

 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电监会、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,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,并自今年6月起大幅度提高8个高耗能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。同时,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,实行惩罚性电价。

根据三部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》,继续对电解铝、铁合金、电石、烧碱、水泥、钢铁、黄磷、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,并自201061日起,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.05元提高到0.10元,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.20元提高到0.30元。在此基础上,各地可根据需要,进一步提高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。

通知要求各地限期取消现行对电解铝、铁合金、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;各地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,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、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,要立即停止执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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